
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刪除刑法「侮辱公署罪」。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刑法「侮辱公署罪」明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不過該條為民國23年訓政時期所制定,有其威權象徵,現行公然侮辱罪也可處理,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刪除刑法侮辱公署罪。
李貴敏提案刪除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條文。李貴敏指出「侮辱公署罪」是民國23年訓政時期所制定的法律,已無法符合現今民主體制,以及言論自由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甚至有礙公民權利行使。
李貴敏受訪表示,「侮辱公署罪」制定的年代,當時公署高高在上,但現代的概念應該要翻轉,民主國家的主人應該是人民,公務人員和行政機關的成立是服務人民,如果有構成侮辱、誹謗等行為,已有「公然侮辱罪」、「毀損罪」規範,民主國家不該再有所謂「侮辱公署」的罪責。
李貴敏指出,刪除「侮辱公署罪」並沒有影響到任何權利,況且近年來也幾乎無使用「侮辱公署罪」的案例,保留該法條的威權象徵並沒有必要,應該刪除。

Winner娛樂城 官方專屬入口 https://dx688.ne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