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石姓女子把愛貓送給吳姓女子飼養,還和對方簽下「愛心認養切結書」,其中一條規定「應該接受送養人日後的追蹤跟訪視及輔導」,但石女卻因找不到吳女,氣得提告請求吳女把貓咪返還,但法官認為,有很多原因造成電話停用或搬離原本住處,且石女也無法證明吳女賣貓,因此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2020年2月8日,石姓女子出養一隻小花貓給吳姓女子,兩人還簽下「愛心認養切結書」,吳女只要違反規定,石女可以要求吳女返還貓咪;吳女收養小花貓後,在兩個禮拜內有傳小花貓生活照,也曾帶小花貓出門讓石女訪視,沒想到兩個禮拜後,吳女就搞失蹤。
石女多方打聽,得知吳女曾經把收養的貓咪賣給其他人,她懷疑這隻小花貓也被吳女賣掉,所以吳女才會避不見面,於是她認為吳女違反「愛心認養切結書」,提告要求吳女把小花貓還她。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吳女未到庭替自己辯護,法官傳喚石女到案,石女表示,根據切結書規定,吳女應該接受送養人日後的追蹤跟訪視及輔導,但她找不到吳女,也看不到貓咪生活環境,加上曾聽聞她賣掉過其他出養貓咪,才會加深她的質疑,請求法院出面解決。
但法官認為,吳女在認養2週後有接受石女的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並沒有違反「愛心認養切結書」規定,且有很多原因造成電話停用或搬離原本住處,加上石女也沒證據證明小花貓被吳女賣掉,因此認定石女請求無理,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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