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某家雜貨店老闆對前來購物的女童強抱親嘴,還摸胸及私處,被自家監視器錄到局部影像。一、二審均將他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6月,近日台東地院民事庭再判他應賠償女童25萬元,另外還要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10萬元。
這家雜貨店老闆早有性侵前科,在民國97年間,對到店內拿走報紙的23歲智障女子,以要載她回家告訴她父母為由,叫她坐進小貨車,並在車內強姦得逞,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關8年半。
在97年間某晚,1位年僅10歲女童,被爸爸叫去買米酒,她獨自到這家雜貨店買,結果被這位老闆推拉環抱到貨架間隱密處,親吻她嘴唇,並撫摸胸部及私密處。
立於原告身後,以手伸入其衣服內撫摸其胸部,經其表示不要等語,再以手伸入其內褲裡,撫摸其陰部,以此方式違反原告意願,對原告為猥褻行為1次。
後來有人進來買東西,女童趕快跑掉,隔天到校,很高興的向老師說「逃過一次」,才被老師追問出遭猥褻。
雜貨店老闆在一、二審均否認犯行,被判刑後已上訴最高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被害女童另附帶民事向他求償100萬元,雜貨店老闆在審理庭中仍否認犯行,指他被定罪的罪證之一是店內的監視器影帶,但並未拍攝到完整過程;他辯稱鏡頭折射扭曲造成類似「海市蜃樓」現象,鏡頭廣角角度偏移也會造成扭曲及光影反射。
但民事法官綜合各項證據,認為女童之證述內容非虛,堪信為真實,判決他應賠償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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