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司院補破網 精神病患被告 定讞前可緊急監護|Winner娛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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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法院可對精神病患被告「判決後、定讞前」裁定執行緊急監護。 上圖為前年涉嫌弒母的梁姓男子(躺擔架者)被強制送醫。 (記者周敏鴻攝)

通過刑訴法修正草案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0章之1「緊急監護」,法院可對精神病患被告「判決後、定讞前」裁定執行緊急監護,並使檢方和法院更能執行「偵查中、判決前」的監護;檢察官可聲請、法官也可依職權裁定緊急監護,第1次可裁定最長1年,之後每次延長6月,定讞前最久可緊急監護5年。

草案增訂刑訴法第121之1至6條、301條之1,近日儘速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新法草案確立了判決定讞前的監護程序,補足「判決後、定讞前」的監護空窗期,且裁定後可以立刻執行。

男殺母砍頭竟判無罪

桃園市梁姓男子,前年持刀砍殺母親,剁下頭顱從12樓丟到1樓中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院今年8月改判無罪,輿論譁然,最高法院火速撤銷發回更審中;此案暴露精神疾病被告在判決後、定讞前,缺乏監護法源的問題。

有機會獲釋引發議論

梁男二審判決無罪後,由於沒有監護的法律依據,一度有機會獲釋,他所住的社區,憂心他回家成為不定時炸彈,輿論為此廣泛討論,促成司法院加速修法。最高院已撤銷梁男的無罪判決,高院更審庭裁定羈押迄今。

至於「偵查中、判決前」的緊急監護,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指出,其實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中就已存在,只因要件與程序不明,檢察官、法官過去很少使用,也不知如何使用,新法使法條明確化,讓檢察官和法官「有法適從」。

草案將精神疾病被告界定為「病人」,不分罪名輕重、精神疾病種類,皆由法官依個案證據判斷是否有緊急監護之理由與必要性,檢察官可提出聲請、法官也可依職權裁定,須告知被告給予答辯機會;法官撤銷監護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

第一次監護期限為1年

新法設定第一次裁定緊急監護期限為1年,每次延長6月,偵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刑法的5年法定期限,除非刑法修改年限限制。

彭幸鳴指出,緊急監護有「保安處分、程序保障、即時執行」三大特色,一經裁定緊急監護,即解送檢察官執行;法官於全案判決宣告監護時,也可命令於判決確定前就執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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