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在去年11月間行經北屯區一處無號誌路口時,與張姓騎士發生擦撞,陳向張表示要返家請家人到場處理,張也同意,陳隨後返家告知母親,陳母返回現場後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開車的是陳,全案分別將陳、陳母依過失傷害、頂替等罪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方認定陳無涉過失傷害,處分不起訴,但陳母依法起訴,台中地院依法判陳母拘役40天、得易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11月23日上午9時許,開車行經北屯區某無號誌路口時,與騎車的張姓男子發生擦撞,造成張人、車倒地後受傷,陳當場向張表示,將協請家人處理交通事故,張也同意,陳隨後離開現場,並返家告知母親,陳母在聽到兒子發生車禍後,護子心切,重返車禍現場,並向現場警員表明是肇事駕駛後,配合警方完成詢問程序。
警方經調閱現場監視器後發現,陳才是駕駛者,陳母涉嫌頂替罪,陳、陳母分別遭警方依過失傷害、頂替罪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方調查後,發現陳行經無號誌路口時,無涉過失傷害,處分不起訴,但陳母被認定涉頂替罪,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指出,依刑法規定,配偶、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圖利犯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台中地院審酌,陳母是身心正常的成年人,具有相當知識,理應知曉每個人皆須為自己行為負責,竟意圖使其子逃避可能刑責而出面頂替,妨礙司法機關對於刑案調查正確性,使司法機關有誤判、縱放實際行為人之虞,不僅浪費寶貴有限的司法調查資源,有礙真實的發現,但考量陳母沒有前科,素行良好,陳母是基於母子親情才犯案,依法減輕其刑,判拘役40天,得易科4萬,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11月在北屯區發生車禍,陳找來母親頂替,陳母因而吃上官司,台中地院判陳母緩刑。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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