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 星期一

吸毒通緝犯不能被合理懷疑持續吸毒! 「被逮」變「自首」獲輕判|Winner娛樂城

安非他命毒品樣品。(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一名楊姓女子因安非他命毒品案件遭通緝,警方自認為「合理懷疑」她持續施用毒品,採尿驗明懷疑無誤;但法官認為通緝犯不等於犯罪嫌疑人,也不應成為合理懷疑的理由。結果,楊女變成「自首」,被依施用毒品罪輕判1個月。

楊姓女子因與莫姓男友持有、販賣及施用安非他命,男友被重判5年8月,她被判緩刑4年。楊女在緩刑期間未依規定時間向派出所報到,被檢方撤銷緩刑,並發布通緝。

台東警方在今年5月間在她的居住處逮到她,她除了須依前案入監服刑4年,警方再對她驗尿,她構成另件吸毒案,只不過陰錯陽差,被法官認定「自首」而予減刑輕判。

此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上,張姓警員填載有:「犯罪嫌疑人係為台灣台東地方檢察署發佈毒品通緝在案之通緝犯,合理懷疑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惡習。」法官認為這只是警方「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而非「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因此認為警方「發覺」犯罪不成立,反而是她被逮後在警訊時坦承吸毒並接受驗尿,符合「自首」要件。

法官在判決書說,所謂「發覺」嫌疑,仍須有確切的根據來合理懷疑,須依憑現有尤其是客觀性之證據,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僅憑工作經驗或蛛絲馬跡(如見行為人有不正常神態、舉止等)等情況直覺判斷行為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這種可疑非具體且無客觀依據,無從與具體犯罪案件聯繫。

法官認為,此案的警員雖根據已掌握之線索發現行為人之表現或反應異常,但尚不足通過現有證據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尚未達到將行為人鎖定為犯罪嫌疑人並進而採取必要作為或強制處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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