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 星期一

有打方向燈不算逼車?法官:才1秒就切進車道險碰撞,屬危險駕駛|Winner娛樂城

省道台1線。(資料照)

省道台1線。(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男子疑因行車糾紛遭檢舉故意逼車挨罰1萬8600元,李男不服,強調有打方向燈才變換車道,是檢舉人未保持距離才說他逼車,遂提告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李男打方向燈不到1秒就往左切進檢舉人行駛的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行為屬故意危險駕駛,駁回李男請求,可上訴。

李男被檢舉去年7月在省道台1線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及「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的違規行為,警方確認無誤,分別開出1萬8千元及600元罰單,挨罰的李男不服,認為跨越車道前有打方向燈,是檢舉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說他故意逼車,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李男本與檢舉人平行駛於各自車道,李男打方向燈後1秒內即向左切進檢舉人車道,還連續違規跨越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行為實屬故意危險駕駛,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李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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